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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赔偿法中设计中止程序探析
时间:2018-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国家赔偿法中设计中止程序探析

 

------王崇屹

 

如果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刑事司法领域的现象,会得出冤错案件不可避免之结论,重要的是如何对待,如何纠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党的重大决策影响着司法实践,必将导致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数量相对增多。司法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获得感的同时,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数量、效率和质量是任何一部善法必须衡平协调的三要素,国家赔偿法也不例外。刑事赔偿案件在多办案、快办案的前提下,应否考虑办好案的质量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符合正义标准的案件,才是高质量的案件,也才能使人民群众真正有获得感。那么,案件质量靠什么保证,除办案人员主观上的天良和法律信仰外,程序中恰到好处的效率或期限是客观上的保证。

    一、国家赔偿法中办案期限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第13条和第23条规定了办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办案期限,均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19条规定,“办理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办案期限为二个月,并且没有中止、延长办案期限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中仅有一处有中止的规定,即在第39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该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的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司法实践中,以其中第2种情形居多。检察环节的刑事赔偿案件,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时间上够不够?应该说大部分案件在二个月内办完能达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但是也有个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个月的办案期限在实践中难以掌控。

二、在国家赔偿法中设计中止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以检察环节办理赔偿案件中无罪逮捕案件为例分析,如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张某因拆迁对政府补偿不满,多次上访、滞留办公场所,并在网络上发帖举报政府领导,后升级为进京非访。AB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采取拘留措施,后经B区检察院批准,对张某执行逮捕。经公安机关查证,张某举报失实。AB区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指定该案审判管辖由C县法院审理,相应经A市检察院指定,变更由C县检察院审查起诉。C县检察院将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退回B区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14款规定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接到不起诉决定后,向B区检察院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B区检察院受理张某的赔偿申请后,决定立案审查,发现C县检察院对张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认为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张某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经A市检察院批准,A市检察院指定C县检察院控申部门对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决定案立案复查。故B区检察院办理张某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只有在C县检察院控申部门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后,依据该复查结果才能继续办理。该案例在程序上较复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5条第1款规定对此有所涉及,但也不完全适用,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发现检察机关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影响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赔偿的,应当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复查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办理刑事复查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的合计时间不得超过法定赔偿办案期限。”刑事复查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办理刑事复查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的合计时间不得超过法定赔偿办案期限,前提是作出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所在检察院与受理赔偿案件的检察院为同一检察院,即立法精神为同一检察院可自由掌控两个月的赔偿办案期限。而具体到上述案例,作出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所在检察院为C县检察院,受理赔偿案件的检察院为B区检察院,办案单位不同一,可知不能适用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5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36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该条规定,C县检察院控申部门立案复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案可以在三个月内办结。而B区检察院办理张某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的办案期限是二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此种情形让B区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赔偿案难以掌控。如果能在国家赔偿法中设置一个中止程序,C县检察院控申部门立案复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案时,B区检察院中止审查张某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在办案程序上才更为科学,避免超期办理赔偿案件,引起赔偿请求人的不满,当事人公正感大打折扣。

三、修正国家赔偿法的相关建议

笔者建议,在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1款后增加1款,作为第2款,表述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月的办案期限可以适用程序中止的规定,适用中止的具体情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5条第1款后增加1款,作为第2款,表述为“办理刑事复查案件的检察院与刑事赔偿案件的检察院不是同一检察院的,在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原刑事处理决定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赔偿案件;在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检察院接到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后应当恢复审查赔偿案件。”

 

 

(作者单位: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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