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对于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办理。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控申部门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并向控告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除因个人信息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办案部门和控告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辨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控告检察部门,由控告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把握信访案件终结条件,对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过错查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工作到位、实际困难帮扶救助到位,信访人仍无理缠访的,可予以终结。
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向信访人送达《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时,应当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
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